(一)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签订后的效力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效力,不涉及合同外的第三人。例如,合同中的一方发生违约,那么合同中没有违约的一方只能依据合同去起诉合同违约的一方,而不能起诉合同外的第三人。
(二)他人冒签的合同违背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对被冒签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有效合同的要素:
1、合同双方须有签订的合意;
2、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合同内容不具有违法性。
(三)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合同可以分为部分和整体,合同中部分内容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有效内容的效力。
一、变更保证人手续是什么
原保证人因贷款、购房支取等原因需要申请变更保证人的,经原共同保证人同意并当面出具“承诺书”。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原保证人承诺书到受托银行填制“变更担保人申请书”、“保证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由受托银行审核无误后,填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变更审批表》,并报中心审批,由经办银行通知新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因借款人贷款余额递减,需要减少保证人的,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填制“账户启封(变更)申请书”,原保证人需出具承诺继续履行原担保责任的书面声明,由受托银行审核后,填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变更审批表》,报中心信贷科或分支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二、保证人破产如何诉讼
我国目前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案件应裁定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案件应中止审理。第三种观点认为案件应继续审理。大多数法律人赞同第三种观点,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的案件继续审理将更有利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更有利矛盾的解决。故保证人破产后,案件在继续审理的情况下,出于更好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目的,还可以告知原告向受理破产的法院申报临时破产债权,待诉讼终结确认债权和保证债权后,如主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再正式确定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如在诉讼终结前已经开始破产分配的,对于债权人可能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受偿的数额,破产法院应先预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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