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前债务人的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主要有:
1、对企业有效资产先行剥离后另组企业,并洗净、割断新组企与原企业的法律关联,以附带不良资产的企业申请破产,逃废企业债务。
2、对企业资产隐匿、私分或向关联企业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以空壳企业申请破产,逃废原企业债务。
3、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使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其他债权人无受偿可能,从而逃废某些债务。
4、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人为减少破产财产,从而逃避某些债务。
5、设定虚假担保,损害某些债权人权利,逃废债务。
风险提示:设定虚假担保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认定是什么
依据《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人如何应对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逃废金融债务的九种形式
逃废金融债务的九种形式是,根据《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清偿到期债务是否终结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风险提示:按照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进行追加分配。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有。从法理角度看,此规定有失妥当,该部分财产再少,也应按照清算程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国家无权将债权人的财产收归己有。
公司债务人是否可以申请破产,公司债务人是否可以申请破产清偿
公司作为债务人能自行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及第七条规定,公司可以自行申请破产,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二个条件: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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