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杨**(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与委托人舞厅入股一事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方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1、委托人在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弄*号*层开设了一家舞厅,2017年3月您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称想要入股该舞厅,适逢委托人经营时资金紧张,故同意您入股,经磋商,双方于2017年3月9日达成口头协议,由您出资55万元获得该舞厅50%的股份,双方共负盈亏。入股后您需对舞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物业费、网费、水电费、装修装潢费、消防设施费、日常开支等)按50%的比例履行支付义务,同时您有权参与经营,并按50%的比例对舞厅经营净利润进行分红。
2、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您陆续支付了委托人578,800元,已成功入股(其中10万元由您朋友朱**代为支付至委托人)。
3、2017年10月30日您与委托人经友好磋商,就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10月30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房租、物业费、网费、装修装潢费及招待费,消防设施费不包含在内)进行对账,签字认可了一份入股清单,经结算在该时间段内您应负担763,566.9元。
4、2017年10月31日之后所产生的各项成本您拒绝按比例承担责任。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您承担的部分已由委托人垫付。
5、您与委托人合作近一年,但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与委托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入股协议,在参与经营的过程当中屡屡生疑,拒不履行义务,此已影响到双方合作及舞厅的日常经营。
三、函告内容
为定纷止争,促进双方友好合作,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书面函告如下内容:
1、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应由您承担的部分共计131,270.694元,清单如下:
房租:39198+39198+39767+41755.3=159918.3,按50%比例计取:159918.3*50%=79959.15元;
物业费:2783.272*4=11133.088,按50%比例计取:11133.088*50%=5566.544元;
网费:205*4=820元,按50%比例计取:820*50%=410元;
装潢费(五金):1470元,按50%比例计取:1470*50%=735元;
消防设施费:89200元,按50%比例计取:89200*50%=44600元
以上总计为131,270.694元,水电费等另行结算。
2、望您仔细斟酌,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支付委托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2月28日尚未支付的费用共计316,037.594元,计算方式为:
763566.9+131270.694-578800=316037.594元
3、您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函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您处,一份委托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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