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以定金为目标,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迫使对方违约,“获取”定金。比如合同上约定:某日双方在江西交货付款。但江西的地理范围很大,究竟在江西何处进行交易,不够明确。这样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为了弥补这种漏洞,就需要再订立一份副合同,加以完善,前一个为主合同,实际执行以副合同为准。针对这一情况,那些根本无力或无意履行合同的骗子,就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间找漏洞,制造矛盾。当该两份合同不完美时,一方按照副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骗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无效,从而“没收”在签约时得到的定金。第二,利用合同和图纸上规格的矛盾进行欺诈。在签订产品加工合同时,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应使合同上产品的规格与加工图纸上的规格一致,否则,骗子往往在厂方代表未觉察的情况下,故意与厂家订立与图纸要求不符的合同;或者利用签约时厂家大意没有在合同与图纸上盖上骑缝章的漏洞,偷换加工图纸,使合同上所规定的产品计算单位、精度要求与图纸相应的标准产生矛盾,以此为借口诈取合同款、违约金及赔偿费等。第三,以中介服务为名,介绍订立假合同,捞取信息费。为了扩大业务往来,不少企业往往委托一些精通信息的人为其介绍业务。骗子们也经常以这种介绍人的身份出现,通过虚设客户、谎报信息、假称委托等方式与厂家企业签订假合同,在捞取信息费后,以各种借口百般抵赖,掩盖其毁约诈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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