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合同性质不同。顾名思义,一个是有偿合同,一个是无偿合同。
2、合同的生效时间点不同。有偿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并生效;而无偿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双方的合意仅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合同生效需要交付保管物才能实现。
3、保管人须尽的注意义务不同。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管标的毁损灭失时才负违约责任;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一般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就应负相应的
一、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是什么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哪些义务
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以下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有偿保管合同的存放人要支付保管费用;
2、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存放人对特殊保管物有说明义务。
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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