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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