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程序、工具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专业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免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二)具有避免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功能的;(三)其他专业设计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工具。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可以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销售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金额大的情况下提供的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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