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与经济补偿有什么区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和赔偿不同时适用的情况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最有争议的是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此,有人认为应该支付三倍的经济补偿,也有人认为只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只需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即可。由于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合法的,没有违法的,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是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两者并行,适用于合法情况和违法情况。所以第87条的情况只适用2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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