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基本生活;2、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3、实行属地管理;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5、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6、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相结合;7、与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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