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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多少年

2020-11-30 来源:我们爱旅游

法律主观:

一、土地所有权怎么规定的
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和集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二、 所有权能的分离
(一)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是所有权人利用其物权的重要方式
所有权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其权能往往是不完整的。所有权的权能依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但这并不导致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因为所有人可以通过行使支配权而实现其所有权。他物权的存在不仅是符合所有权人的意志的,而且有利于所有权的充分实现。比如,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基于所有权而设立他物权,是对财富的有效利用形式,这些形式越多,表明对财富的利用方式越丰富。
(二)他物权的设定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尽管所有人在其财产之上设定了各种他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他物权设定之后,所有权就因此而消灭。在所有权基础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基于所有权人的自主决定而产生的,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他物权的设定不仅不会导致所有权消灭,反而有利于所有权人更好地实现其所有权。他物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他物权本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一旦消灭,所有权仍会恢复其圆满状态。物权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在所有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不是让与所有权的一部分,而是创设一个新的、独立的物权。
(三)他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一旦所有权之上设定了他物权,就出现一物之上存在多个物权的现象。他物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享有他物权,但他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所有人的利益。例如,国家对矿产资源享有所有权,在该所有权基础上设定了采矿权,而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时,不能滥采,必须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开采。采矿权人还必须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平衡。再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不得禁止和排斥国家对空间的合理利用。因此,《民法典》第241条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三、所有权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别
第一,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愿。对原始取得而言,权利人取得相关的物权并不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可能是基于自己的劳动,或者从非权利人处取得相关物权。而传来取得则是权利人从原权利人处取得相关物权,而且权利人取得相关物权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和意愿而取得。
第二,权利人取得物权的原因不同。对原始取得而言,权利人取得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其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基于权利人的劳动,或者基于添附等法定原因取得物权;而对传来取得而言,权利人取得物权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其通常是基于权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等)而取得物权。
第三,权利人取得相关财产是否需要承受该财产之上的权利负担不同。对原始取得而言,权利人在取得相关的财产权利之后,并不需要承受该财产之上既有的财产负担,如抵押权等;而对传来取得而言,权利人取得该财产时对该财产之上的权利负担是知悉的,其应当承受该财产之上的权利负担。
虽然公民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公民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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