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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怎么赔?

2020-10-06 来源:我们爱旅游

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赔偿方式包括宅基地补偿费和房屋补偿费。宅基地补偿费将直接支付给村集体,而房屋补偿费则可以支付给房屋的所有者。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分为货币补偿和置换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宅基地的继承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宅基地本身不属于遗产。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赔偿方式包括宅基地补偿费和房屋补偿费。宅基地补偿费将直接支付给村集体,而房屋补偿费则可以支付给房屋的所有者。对于房屋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有两种选择:货币补偿和置换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个是宅基地补偿,另一个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房屋所有人;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二、宅基地的继承原则有什么?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

对农村的宅基地进行拆迁,需要分开赔偿,要赔偿宅基地的使用费和房屋的补偿费。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能继承,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可以被继承,若是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作生活以及建房的需要,所以在农村的宅基地被征收或者是拆迁的时候,宅基地的物权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向自己支付一笔拆迁补偿金,但是具体的补偿费用还要根据拆迁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拓展延伸

农村宅基地买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所规定。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得买卖。若要转让宅基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二是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三是受让方为村内农民。若买卖宅基地,则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结语

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赔偿方式包括宅基地补偿费和房屋补偿费,其中宅基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房屋补偿费归村民所有。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置换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宅基地的继承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宅基地本身不属于可继承的财产。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农田水利条例(2016-05-17)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农田水利条例(2016-05-17)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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