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一项福利政策是先行收集退伍军人的信息。这一工作目的就是为了更精确的统计退伍军人的数量,保障退伍军人的生活,并在给予他们福利政策的同时,将其作为后备力量。可见国家对退伍军人的重视度是不容置疑的。这一项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能够在明年的5月基本完成。第二项福利政策是将军人的优抚工作进行完善,确保退伍军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且国家还会根据退伍军人曾经立下的功勋和所做出的奉献就行嘉奖。第三项是为已经退伍的军人们颁发光荣牌,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军人的荣誉感,还会令国家的退伍军人得到应有的奖励和尊重,也可以有效加强当代青少年的民族自豪感、爱国主义核心思想等。第四项福利政策是国家拨款,解决退伍军人创业就业的问题。第五项福利政策是合理安置妥当退伍军人,将时间控制在今年,争取早日完成。第六项福利政策是特意建立优惠帮助的机制,对那些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施以援手,诚心帮助。第七项福利政策便是邀请退伍军人中的党员加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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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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