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离婚时,回收到起诉状副本和法院传票,被告通常通过传票知晓相关案情。
在法院决定立案后,通常在五日内将原告递交的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相关材料后接到通知,同时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院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他形式送达开庭传票或诉讼材料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联系不到被告的,法院将对被告进行缺席审判并做出判决,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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