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3、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规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政府批准同意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怎么办理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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