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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更名后,员工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

2020-08-27 来源:我们爱旅游

公司法人与名称变更后劳动合同无需重签。公司名称变更需进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委托书和公司章程等。变更后一年内不能再注册原名称,但与其他同行业名称相同的情况除外。

法律分析

一、公司法人与名称变更后劳动合同还需要重签吗

1、公司法人与名称变更后劳动合同是不需要重新签署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同的履行。

二、如何进行公司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主要内容应明确:决定公司更名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3、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被委托人应是本公司工作人员或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是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应提交工作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是本企业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是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企业登记代理人员的,提交资料同“设立登记”)。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公司名称变更后几年可以重新注册

1、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原名称在变更后一年内不能使用,所以超过一年后可以再注册该公司名称。

2、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结语

公司法人与名称变更后劳动合同无需重新签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同的履行。进行公司名称变更的程序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名称的决议、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名称变更后一年内不能再使用原名称,超过一年后可再次注册该公司名称。在申请企业名称时,需避免与同行业或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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