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的条件是什么
1、需要满足我国《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2、体检合格。《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3、 政治审查合格。《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当兵政审父母最新标准
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父母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1、父母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2、父母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父母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3、父母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4、父母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5、父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6、父母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7、父母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8、父母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9、父母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10、父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该内容由 庞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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