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途径和方法很多,可以归纳为六种形式:税负前转、税负后转、税负消转、税负辗转、税负叠转和税收资本化
(一)税负前转
税负前转亦称顺转或向前转嫁,它是指企业将所纳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法,转嫁给购买者或者最终消费者承担,这是最为典型、最具普遍意义的税负转嫁形式。例如,在生产环节课征的税款,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出厂价格而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类似的方式转给零售商,零售商最后将税负转嫁给终极的消费者。这样,消费者必须付出包括诸环节全部或部分税款在内的价格才能购进所需的商品。可见名义上的纳税人是各环节的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但真正的负税人却是消费者。
(二)税负后转
税负后转也称税负逆转或税负向后转嫁。就是纳税人已纳税款因种种原因不能向前转给购买者和消费者,而是向后逆转给货物的生产者。比如,批发商纳税后,因为商品价格下降,已纳税款难于加在价格之上转移给零售商,批发商不得不要求厂家退货或要求厂家承担全部或部分的已纳税款。此时,厂家宁愿承担部分或全部货款而不愿接受退货,这样就将税款向后转嫁了。另一种情况,如批发商所纳之税,原已转嫁给零售商,后因课税商品价格昂贵而需求减少,零售商不能顺转给消费者,而只能后转给批发商或厂家。可见,税负后转是指商品由于课税造成涨价,市场需求减少,商品销售量减少,迫使销售者和生产者同意减价出售,税款不由购买者或消费者承担,而是由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
(三)税负消转
税负消转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现象,它是指一定的税额在名义上分配给纳税人后,既不能前转也不能后转,而是要求企业对所纳税款完全通过自身经营理财业绩的提高和工艺技术的进步等手段,自行补偿其纳税的损失,即使税负在国民收人的增加部分中自行消失,故而又称做税收消化。
(四)税负辗转
税负辗转是指税收前转、后转次数在两次以上的转嫁行为。比如棉花课税后可以转嫁给纱商,纱商又可以转嫁给布商,布商再转嫁给消费者,这是向前辗转转嫁。反过来,布被课税后,因需求减少,价格下降,布商可以将税负逆转给纱商,纱商逆转给棉花商,棉花商再逆转给农民,这是向后辗转转嫁。辗转转嫁随社会分工的深入和细致而日益普遍。
(五)税负叠转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前转、后转和消转等方法对纳税人来说,采取其中一种方法往往达不到转嫁税负的目的而需几种方法同时使用,通常就称几种转嫁方法同时使用的方法为叠转。如对某种商品课税,这个商品的零售商就可以向前顺转给消费者,同时还可以向后逆转给批发商,使税负向前后两个方向同时转嫁。
(六)税收资本化
税收资本化也称资本还原,这是一种特殊的税负转嫁。其主要特征是:课税商品出售时,买主将今后若干年应纳的税款,从所购商品的资本价值中预先扣除。今后若干年名义上虽由买主按期纳税,但这税款实际上已全部由卖主负担。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土地买卖或其他收益来源较为永久性的财产(如政府公债和公司债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