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按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3.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森林、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4.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森林、林木,归合作各方共有;
5.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
6.承包林地、租赁荒山、荒滩栽植的林木,归承包方、承租方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7.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8.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村居民所有。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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