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房屋保全需提供申请书、证据材料,包括申请人与被保全人身份、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线索,提供担保或免担保的理由,以及其他必要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需注明文书信息并附副本。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交申请书、仲裁受理通知等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要求。
法律分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房屋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房屋位置、产权号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结语
申请房屋保全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及理由,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线索,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免担保理由,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生效的法律文书需在执行前写明制作机关、文号、主要内容,并附上副本。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时,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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