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婚外同居的情况。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后,法律不认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有配偶的,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认可此时的婚姻状态。因此,一方与他人同居时不构成婚外同居。
根据以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我们可以看到,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是不构成重婚的。法律上对此种情况没有处罚的措施。但是,对于婚外同居造成的损害,婚内的另一方配偶可以再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在刑法上没有什么处罚措施,但是在民法上,还是可以请求一些赔偿的。
一、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有什么
离婚精神损失赔偿在法律上是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创伤来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
离婚时,受害方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可以讨要精神损失费的。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需要满足法定的情形。
二、婚外同居算重婚罪吗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婚外同居是民法典所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
2、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
3、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
4、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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