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时,被告一般必须亲自到庭。被告不出席的,法院会公告对被告采取拘传的措施。经法院拘传被告未到庭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缺席判决。按缺席审判的,被告视为放弃质证与辩驳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具有人身专属性,需要当事人出庭审理,同时,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所谓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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