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条并不是必须要由三甲医院开具。凡是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并由具有治疗、处方资质的医疗人员进行的诊疗行为,其合法性和权威性理应被确认。用人单位有权对存疑病假证明提出质疑,但患病劳动者也享有根据病情轻重缓急程度、便利情况,参考以往的病例治疗需要以及专业信任度,来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患病时应至指定医院就诊,抑或是提交指定医院病假单的要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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