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失业保险金不可以补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而定。情况有以下四种:
一、参保缴费在1年到4年的失业人员,缴费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满1年则多领取3个月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二、参保缴费在5年至9年的失业人员,在领取第四年的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每满1年多领取1个半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参保缴费在10年至15年的失业人员,在领取第九年的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每满1年则多领取1个月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参保缴费在15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材料需单位报送,不接受个人报送。申领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给单位发放“办理失业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的有效期为六十日,失业人员本人在有效期内持该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2.5厘米免冠彩照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楼服务大厅领取失业证,次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如发生劳动争议,有效期可延长至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日之后。
提醒失业人员务必在有效期内办理领取失业证的手续,逾期则无法补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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