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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涉外仲裁?

2022-04-12 来源:我们爱旅游

若裁决中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该涉外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从而达到撤销该裁决的目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国内对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指仲裁事项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仲裁。包括仲裁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涉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履行地等在外国的等。涉及港、XX、XX地区的争议比照涉外纠纷处理所以也属于涉外仲裁。中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区别对待所以区分涉外与国内则是非常重要的事项。众所周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其受理的仲裁大都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海等属于地方仲裁机构也可以称为国内仲裁机构它们受理的仲裁多为国内仲裁。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受理部分国内争议而地方仲裁机构也可能受理涉外争议所以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划分不能以受理机构来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法院在认定是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时看所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则为涉外仲裁反之则为国内仲裁。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联系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作出如下规定

(1)关于案件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以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协议作为划分涉外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案件的根据。凡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因订有仲裁条款的涉外经济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就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2)关于财产保全。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法院裁定的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完善撤销涉外裁决的救济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但是对于何种情形下可以重新仲裁以及如何重新仲裁仲裁法未明确规定有待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进一步加以完善。涉外裁决发回重审只应涉及案件的程序而不应涉及其实体。只有单纯属于仲裁程序中的瑕疵人民法院才可考虑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同时重新仲裁应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原则上仍然由原来的仲裁员组成。当然重新仲裁程序开始后如果出现仲裁员在裁决作出后有特定情形影响其独立公正性而应当回避或者仲裁员因疾病、死亡等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则应当重新选定仲裁员。但这与另行组庭是两码事。

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涉外案件以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我国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涉外案件一个国际仲裁员可以裁决吗

涉外仲裁案件可以由一个国际仲裁员进行裁决需要下达裁决书要明确裁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仲裁裁决时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密切联系原则要适用国际公约要参考国际惯例。 该内容由 林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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