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保候审保证金是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为保证其出庭应诉、不逃避法律惩治而缴纳的一定款项。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期限,法律规定如下:
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当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应当适当,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保证金由被告人自愿缴纳,由保证人代缴或者由律师代缴,由人民法院予以监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缴纳保证金,应当自取保候审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要求其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撤销取保候审决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不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可以不适用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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