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百分之十五。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一般是指广告活动所支出的总费用,一般情况下,广告费用由两部分组成:直接费用,如:广告制作费,媒介发布费等;基本构成包括广告调查费用、广告设计制作费、广告媒介发布费用、广告活动的机动费用。间接费用,包括广告人员工资、办公费、管理费、代理费等等。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等。
总而言之,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除广告费之外,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例如: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为20万,根据规定广告费扣除限额为15万,实际发生与限额的差额5万为本年报表中的“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调增额,亦为明年报表中的“加: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的调减额。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扣除: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等企业。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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