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版标注册申请文件权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初审公告期限是3个月。3个月内无人提异议,会发布注册公告。
所以商标的注册公告一般是初审公告日推后3个月。
但是若在3个月内商标被提异议申请,会等待异议程序的审查结果,若裁定核准注册,则发布注册公告。
初审公告日期是商标管理部门将该拟注册的商标进行公告的日期阶段。注册公告日期指的是商标初审公告3个月内无异议后的公告阶段。
初审公告日期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通知注册人商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是告知其他人员在该阶段内可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注册公告日期的目的是告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其他社会公众,注册人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公告是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经过3个月异议期而无异议或虽经异议裁定程序但异议不能成立时,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注册时所发布的公告。该公告的目的是晓谕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申请人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注册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一、商标公告的具体说明:
《商标公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将有关商标注册事宜向社会公布的一种国知性法定刊物,也是商标注册工作中的一道法定程序。《商标公告》每月发行4期可根据各期公告内容的多少,不定期地分为上、下两册。其主要内容有: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商标,异议裁定商标,变更、转让、续展、撤消、注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商标,特殊标志和集体、证明商标,以及其它需要向社会广为先知的有关商标事宜。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于三个月异议期内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
二、销售侵权产品处罚依据是什么
(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
(二)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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