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权是指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利益,在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直接对其所承包的工程主张权利,而且该项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与普通债权。
一、工程质量保修金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二、超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未支付是否违法
只要超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就是违法的。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支付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超过上述日期未支付工程款的,违法,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三、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的含义是什么
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的含义是承包人对建设项目的价格享有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的特点为:
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认定建设项目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对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员工报酬、材料款等实际费用,不包括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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