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4、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5、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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