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既遂标准: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超过30万元,占其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额超过300万元,占其应缴出资额的30%以上;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实际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实际出资额的30%以上;
(三)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10万元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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