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事物的滋生必定是存在适合其生长的土壤,医疗腐败也是如此,有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首先,医疗服务行业的性质在逐渐发生改变。以前植根于人们心中一贯的意识是医疗行业是福利性质的,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从近几年情况来看,福利性质在淡化,营利性质在不断增强。特别是政府不包干全部经费,外资和民间资本涌入医疗行业后,各级医疗机构必须自谋发展,在正常手段不能够满足医疗行业需要的情况下,个别医务人员就只有借助非正常手段达到“富裕”的目的。
其次,医疗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从医疗制度层面上看,长期存在的“医药不分家”、“以药养医”的模式致使有些医生利用手上的处方权给患者开一些疗效普通但价格虚高的药品以赚取回扣,而药厂方面由于自身利益,在宣传上猛下功夫以打开销路,不惜重金打通各个关节,即使2001年开始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后,并没能遏制其中的暗箱操作。在医药代表眼中,对一些不严格遵守招标程序,没有当场宣布招标结果的医疗机构,其公关对象只是从过去的医院院长、药剂科主任和医生到分管的卫生局长、招标办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而已。医疗器械因其价格高昂,利润空间更大,其中的腐败现象也是层出不穷。医疗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设置多余检查项目,乱收检查费用也就不难理解了。
再次,医疗机构区域配置不合理。一些企事业单位也成立本单位内部的医疗部门,在利益驱使下对外开放,与周边医院恶性竞争,争夺病员,僧多粥少,结果都吃不饱。经济利益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对比一些效益好的医疗机构,趋利心理也诱使一些机构乱检查、乱收费。
第四,对于医疗腐败行为处罚不力。对于医疗腐败行为处理力度较轻,使得一些人员敢于铤而走险。就目前我国法律状况而言,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理大多数还是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就是吊销执照,刑事处罚比较少,除非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民事处罚更是少之又少。而乱检查除非是专业人士,一般患者是看不出来的。至于乱收费,如果物价部门没有查处就无人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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