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的分割协议本身就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在离婚登记后由民政部门备案,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同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否则协议中的相应条款可以认定为无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经夫妻双方签订后,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备案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根据协议向法院起诉离婚,分割财产。
此外,如果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后悔该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法院确认签订离婚协议时无欺诈胁迫,不支持该请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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