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一般不要戴手铐。被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的嫌疑人,才需要佩戴手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者脚镣:1、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2、有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3、犯人在押解途中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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