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的财产,应当按照财产的属性分。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双方不需要进行分割,这一部分的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被认定为共有财产的,可以由双方协议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人民法院会按照共有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以免保留财产的最大价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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