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风险提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汇票到期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吗?
汇票到期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风险提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主张哪些费用?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风险提示: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没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汇票的追索权问题。所谓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有法定的情况出现,持票人在依法行使了或者保全了票据权利以后,可以向汇票的背书人、持票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的权利。本条规定了在到期日之后的追索权的形式和在到期日之前行使追索权两种情况。1、在到期日之后,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要件是:汇票到期;汇票被拒绝付款。在此条件下,行使追索权的主体是汇票的持票人。追索权的义务主体是附有支付汇票金额义务的汇票债务人,包括了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汇票的债务人。追索权涉及的范围是汇票金额、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在汇票到期日来临之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条第二款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情况;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为违法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总的来说,是出现了可能影响到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事项发生的时候,即使在付款日之前也可以行使追索权。第六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追索权行使的方式。在本条第一款中规定了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此种相关的证明就是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如果持票人不能够提供此种相关的证明,则无法行使追索权。同时在本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出具拒绝证明或者是退票理由书。这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在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则应该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有哪些限制
以下情况,出票人或背书人不能向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行使追索权:1、背书人成为持票人后,对其后手不享有再追索权。这是因为,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形成连续背书的关系,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保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的义务。当该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还应当承担清偿票据债务的责任。由此可见,追索权是持票人对前手行使的权利,不能向后手行使。2、出票人在回头背书中成为持票人时,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该出票人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同时,出票人在被追索的过程中先于他人清偿票据债务而成为持票人时,也不享有再追索权。这是因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的人,承担着最终的付款义务。不论是背书人、保证人,只要履行了票据债务,都可以向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其最终对象是出票人。为此,当出票人成为持票人时,追索程序到此为止。另一种情况是,在出票人同他人进行交易活动时,收进一张自己签发的远期汇票而成为持票人,他在票据到期时,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遭到拒绝,他也不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返还其在承兑人或付款人处的资金。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有哪些
在下列情况下,持票人丧失追索权:(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后,已经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权也因付款权的实现而消失。(2)持票人由于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的文件,并在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时效内未行使追索权的,因此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的时效是自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个行使追索权,该追索权即行消灭。即使持票人在六个月后取得了有关证明,也无权要求其前手承担票据义务。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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