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能同时领取的。产假工资是指劳动者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扣除员工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数后全额发放,不得截留。在规定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劳动者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差额的地区,如果劳动者休产假前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提成、补贴等,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而不能仅支付基本工资。未规定由用人单位补差的地区,用人单位只需要将生育津贴足额发放给劳动者。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基本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则应当补足;如高于生育津贴的,则用人单位可以只发基本工资。
在不支持生育津贴与提前上班的工资兼得的地区,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要求提前上班的情形,可以告知用人单位产假尚未休完,要求休完产假后上班;或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额外支付提前上班后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且可以继续休假。如产假修完后,目前已经从原用人单位离职,但离职未满一年的,依然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劳动者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差额。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补差的,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如产假修完后,目前已经从原用人单位离职,且离职时间超过一年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劳动者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差额。但是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再补差。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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