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2、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3、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4、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5、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6、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7、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8、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9、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10、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11、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12、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民法典》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作为质权人,由于其实际上并未取得专利权,所以也不能擅自实施。
(二)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即对出质人自己实施该专利权(质物)所得收益提出清偿债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按《民法典》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当事人在确定质押金额时,对此规定也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除用以清偿债权外,若有余额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
(三)对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质权人应妥善保管。
债权如期或提前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四)出质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作为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作为质物的专利权必须是有效的。一方面要保证质押期间的专利年费已缴纳完毕,另一方面要负责处理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
出质人与质权人也可以对以上问题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五)为债务人提供质押但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代理人应按代理协议行使权利与义务。
二、哪些情况下备案不予通过?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1、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2、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4、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5、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6、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7、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8、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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