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电子烟危害公共健康,必须对其加强管制,以杜绝其对于青少年和吸烟者的危害,而禁止电子烟同样符合控烟目标。 首先,从危害程度和危害方式上来讲,电子烟和普通烟草类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因此,吸食电子烟,在对吸烟者本自身造成带来危害的同时电子烟的吸入方式会导致尼古丁、甲醛在空气中的广泛传播,对公共区域内儿童及孕妇的健康构成威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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