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普通合伙以谁为被告
合伙债务诉讼应该按下列标准来确定被告:
1、一般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2、若合伙内部因利益分配、债务承担、退伙等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应将起诉的一方或多方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其余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解除合伙合同后的责任有什么?
退伙即个人合伙的退出,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经营的行为。
1、退伙应当允许:
(1)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2)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3)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退伙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1)退伙人对合伙内部承担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按份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对既存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的区别是什么?
(一)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
(二)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四)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
(五)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合伙合同纠纷的被告必须与原告起诉的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合伙人解除合伙合同之后,仍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要共同承担合伙公司的债务,退出合伙时,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需要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否则由其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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