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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的职能具体是指什么?

2020-07-04 来源:我们爱旅游

合同债权的职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时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

3.请求保护债权。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一、合同保全形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方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如何分辨债权债务人?

1、性质不同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2、含义不同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3、法定义务不同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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