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夫妻共同债权有哪些特点

2021-03-18 来源:我们爱旅游

在离婚诉讼中,大多夫妻共同债权的表现形式除具有一般债务关系的特征外,还有其独特特点,表现为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且不参加诉讼。

一、夫妻离婚信用卡债务该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信用卡债务,先确定该债务的性质。

1、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即使双方已经离婚的,也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

2、但如果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的,另一方没有清偿义务。

夫妻离婚债务需要注意:

1、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外,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2、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呢?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共债共签规则,夫妻双方对债务作出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

第二,共同生产生活规则,只要用于共同生产或生活,即使没有夫妻双方签字,都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三,家事代理推定规则,夫妻一方举债,只要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无论是否取得另一方同意,都属共同债务;

第四,内外有别的举证责任规则,在离婚诉讼中由主张构成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除此之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虚构债务、非法债务、夫妻个人财产取得和管理所负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分居期间债务怎么认定

夫妻分居期间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分居并不是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