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涉及身份关系,法院应保障离婚自由,诉讼代理人只能代表当事人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的婚姻实质问题由当事人本人发表意见,诉讼代理人无权独立发表意见。只有在三种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可以不出庭;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本人可以不出庭;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国外,可以不出庭。
法律分析
离婚案件具有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特殊性,这是夫妻为了解决当前婚姻关系而要求法院审理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应保障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诉讼代理人只能代表当事人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上诉等。对于当事人的婚姻实质问题,当事人有权依据个人意愿发表意见,而诉讼代理人无权独立发表意见。只有在三种特定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
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的,可以不出庭。
二、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如一方当事人在国外。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一、离婚案件是否可以委托律师出庭
离婚案件可以委托律师出庭。
但是一般都会要求离婚当事人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只有存在不能表达意思的,可以不出庭。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需要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实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那么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法律所指的特殊情况包括: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变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它。
二、离婚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首先,需要提醒一下,离婚属于民事案件,所以原告起诉时,被起诉一方就是被告了,而只有刑事案件中,被起诉的一方才叫被告人。然后,离婚被告不出庭的,这需要分情况讨论: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2、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到庭参与诉讼。3、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不愿配合出庭,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结语
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法院应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离婚权利。诉讼代理人只能代表当事人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而诉讼代理人无权独立发表意见。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出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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