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是:
(一)主体特定。总承包人是直接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承接总承包人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
(二)客体特定。交易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
(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