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3)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4)证据不充足但需要逮捕的;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结案的;6)逮捕未获批准需复议、复核的;7)决定不起诉需复议、复核的。
法律分析
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的情形有: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广播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拓展延伸
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的审查标准和案例分析
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是指在被控非法经营罪的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审查认为不需要羁押,可以在取保的条件下暂时自由的一种措施。其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嫌疑人无逃跑、销毁证据等风险;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金额较小;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及社会关系等。审查标准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逃跑风险、销毁证据风险等因素。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形,掌握审查标准的具体应用,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结语
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是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措施,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况。这些情况包括可能判处较轻刑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案件;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的被告人;证据不充分但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结案等。此外,复议、复核的情况也可能导致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措施的采用。了解这些具体情形以及审查标准的应用将有助于更好地处理相关案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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