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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