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售出之日起7天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2.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3.在“三包”有效期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的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货品。
4.在“三包”有效期内,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票或受理凭证及三包凭证中修理者的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货品。
法律依据: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衍生问题:
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换货。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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