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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侵权表现

2022-07-08 来源:我们爱旅游

法律主观: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权与名誉权相比都表明了民事主体在社会中的信誉与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关联性。但荣誉权与名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表现在:   (1)名誉权是社会一般公众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公民的一般评价和外部认可;而荣誉权并非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取得,是特定组织对特定主体的认可,只有某些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名誉权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2)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才能授予;名誉的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手续。   (3)荣誉权可因授予单位基于法定事由给予剥夺;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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