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应现行调解,如果双方仍然有维持婚姻的可能,法官将尽量劝说原告方撤销诉讼,如果原告方仍坚持离婚,法院需要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将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予离婚的判决。因此如果在诉讼中希望得到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例如:证明对方在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已经构成重婚的证据、对方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持续三个月以上即构成同居的证据、对方曾经对配偶实施过家庭暴力的证据、对方曾经虐待父母或其他老人的证据、对方曾经虐待小孩的证据、对方曾经遗弃老人、小孩的证据、对方有赌博或吸毒以及其他不良嗜好习惯经公安机关处罚后仍屡教不改的证据、双方在诉讼前分居已经达到两年的证据,等等。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后请求“离婚”的,不按离婚处理。第二,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但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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