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通常会主张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或者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很难接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要求终止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此外,该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但仍然继续履行是否有效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中,用人单位胜诉的可谓凤毛麟角,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不能有效地完成。尤其是用人单位认为是合法解除但人民法院认为是违法解除的案件,如果劳动者要求回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民法院一般支持,但用人单位往往难以接受。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虽然本规定采取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优先的原则,但毕竟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就引起了用人单位的兴趣和点燃了一丝希望。
拓展延伸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约,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达成续约协议,则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其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自己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依法处理,不得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
结语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难以接受这一原则,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中,用人单位胜诉的案例非常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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