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第四十二条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系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均应使用户口迁移证,但是,具备数据集中库管理条件的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区域内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薪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均应使用准迁证。对高等院校、中等技术学校录取和分配学生,军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劳改人员被释放和劳教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等一般不使用准迁证,按相关章节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手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手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一般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对持有的作废原证件应附在原迁移证存根上。户口准迁证丢失或有效期超过一年的,不再补发新的户口准迁证,应按当时户口政策重新申请。第一百四十八条引进省外人才到我省城镇落户。在我省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一)被我省城镇企事业单位聘用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
(二)农民工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四)在当地投资、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具体数额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一百四十九条除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夫妻投靠的,还需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对省外迁入的,需提供迁入人户籍证明;对省内迁移的,凭居民户口薄通过人口信息网核实其身份情况),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签发户口准迁证后办理户口迁移;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持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对省外迁入的,需提供迁入人户籍证明;对省内迁移的,凭居民户口薄通过人口信息网核实其身份情况),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签发户口准迁证后办理户口迁移;老人投靠成年子女的,还需持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对省外迁入的,需提供迁入人户籍证明;对省内迁移的,凭居民户口薄通过人口信息网核实其身份情况),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签发户口准迁证后办理户口迁移;本人户口迁移的,还需持居民身份证、单位收入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对省外迁入的,需提供迁入人户籍证明;对省内迁移的,凭居民户口薄通过人口信息网核实其身份情况),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签发户口准迁证后办理户口迁移。因此,应当根据以上规定,办理夫妻投靠迁移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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